同心守“沪” 保“价”护航

上海公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4月07日 A3版)


  

编者按
  物价稳才能民心稳。4月4日0—24时,上海新增本土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人数首度破万,疫情形势极其严峻。连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保供稳价工作的总体部署,持续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管,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动态调整监管重点,建立保供稳价工作机制,加强价格巡查检查、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秩序平稳。
1、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经查,自2020年9月起,汪某以上海农康蔬菜专业合作社名义与高岛屋百货公司签订联销合同,在高岛屋百货公司经营的“Mercato Fresco新鲜市集”内设置“徐泾农康”专柜销售蔬菜等产品,其将从农贸市场和生鲜小店等处购入的普通蔬菜分拣、包装后,对外宣传“您身边的大型农场,距此车程25分钟”“农康自产直销蔬菜”,同时在部分蔬菜等产品包装上使用“徐泾农康”标识,以精品高端的定位高价对外销售。高岛屋百货公司未对上述内容审核。
  另查,自2022年2月14日起,高岛屋百货公司在其经营的“Mercato Fresco新鲜市集”内,陆续对其销售的翡丽百瑞特级初级橄榄油、小川稻庭手工素面、North Shore F冷冻龙虾味鱼丸、崛江稻庭手工乌冬面等8款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现场标价签标注的所谓“原价”均为虚构。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汪某及高岛屋百货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3月26日,该局依法分别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汪某处以1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高岛屋百货公司处以50万元的顶格处罚。
2、世纪华联多家特许经营加盟店收取高额配送费案
  3月30日,针对上海世纪华联多家特许经营门店抬高起送价、收取高额配送费的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当天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世纪华联西藏北路加盟店在外送销售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某平台App线上配送费计算方式。自3月27日22时44分至3月28日11时57分,将原有每单15元左右的配送费用大幅度调高为每单88元至188元不等,最高涨幅达10倍以上。上述期间,该店共成交44笔高额配送费订单,收取配送费总计4872元,其中支付给骑手实际配送费用856.5元,违法所得4015.5元。
  又查,世纪华联柳州路加盟店自2022年3月28日11时38分至2022年3月28日14时44分,在商品价格、配送范围、距离、天气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人为将原每单20元至35元的配送费调高至每单50元、60元、88元、100元不等,配送费涨幅高达3倍。上述期间,该店共完成12笔高额配送费订单,收取配送费总计1038元,其中支付给骑手的实际配送费用153.5元,违法所得884.5元。
  世纪华联虹口加盟店于2022年3月28日成交1笔配送费高达500元的配送订单。当事人发现问题后,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已主动退还配送费用。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世纪华联西藏北路加盟店、柳州路加盟店在疫情期间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变相推高相关民生商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3月29日,该局依法分别向其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世纪华联西藏北路加盟店、柳州路加盟店改正违法行为,并退还多收价款,对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将依法予以没收;对世纪华联西藏北路加盟店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顶格罚款20077.5元,对世纪华联柳州路加盟店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顶格罚款4422.5元。由于世纪华联虹口加盟店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前及时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配送费,该局对其批评与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以视频录像形式向社会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执法人员在当日调查中发现,相关加盟店特许加盟授权方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通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
3、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经查,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店招为“家常菜馆”的饭店,并在网络平台开设同店招的线上店铺,经营外送餐食服务。当事人自3月31日17时18分至4月1日17时20分,人为将平均每单8元的配送费大幅调高至每单50元至100元不等,配送费最高涨幅达10倍以上。在此期间,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共完成115笔配送订单,违法所得共计7466.2元。4月1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较为恶劣,该局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37331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4、张某哄抬价格案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对张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销售蔬菜,其中,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进销差价率分别是369.5%、154.5%、133.3%、213.3%。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前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高于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212%、90.9%、80.6%、133.3%最高进销差价率。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3月31日,该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1255.05元,对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6275.25元。
5、某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微博舆情:网友晒“天价大白菜”,一棵白菜售价高达73.21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舆情涉及的沪青平公路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现场所销售大白菜为19.98元/公斤,但通过查询其销售记录,当事人3月29日销售大白菜价格为33.8元/公斤,进销差价率远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6、潘某价格欺诈案
  经查,在封控通告发布后,潘某未调整生菜、黄瓜、西红柿、丝瓜、黄洋葱、菠菜6种蔬菜对外标价,利用大量顾客涌入急于采购无暇核对价格的心理,提高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其经营场所对外标示的价格不符。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4月1日,该局依法向其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7、王某未明码标价案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在曲阳菜市场的摊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已阅读市场内张贴的《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且知晓销售的产品应当明码标价的前提下,仍然未明码标价销售黄瓜、芸豆、豇豆。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该局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某超市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闵行区莘朱路的某超市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的毛豆、水芹、韭菜、薄皮椒等蔬菜商品未标明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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