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5月28日 A5版)

  周波(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706154419):
  本局于2021年9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2021〕1916号)。并于2021年10月13日向你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对你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1200元。2021年10月14日已缴纳罚款41200元整,尚余70000元至今尚未缴纳。你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70000元,以上共计140000元。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莆市监催告〔2022〕01015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3号
  联系人:黄秉彬、岳雄飞联系电话:0594-2580566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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