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

两项计量罚款一项取消一项下调数额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8月16日 A8版)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涉及市场监管部门21项,其中计量2项,“对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罚款”取消,“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对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罚款”涉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修订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以及第(三)项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以上罚款项目取消后,对相关的违法行为,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罚款”涉及《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九条第(一)项中的“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国务院的《决定》,这项罚款的数额将下调。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决定》取消罚款事项,但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罚款。
  据悉,司法部将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保证罚款规定按照《决定》要求修改到位,从源头上规范罚款。

□青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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