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10月27日 A6版)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明确要求企业(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食品安全员。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制定职责模板,指导企业(单位)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职责。《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企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为此,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特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模板供企业参考,并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须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等任职基本条件。
  建立制度、清单模板,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为便于企业具体操作,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按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三个环节分别制定相关制度模板、用于企业检查的表格清单模板、月调度会议纪要模板。其中食品生产环节日管控检查事项至少33项、周排查79事项,食品销售环节日管控检查事项39项、周排查事项25项,餐饮服务环节日管控检查事项38项、周排查事项26项,用于指导企业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过程中明白每日、每周、每月需要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同时,还明确要求企业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李宗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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