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12月09日 A1版)

  本报讯 (记者 孙 彦)12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有关事项,向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作出规定。
  《通告》明确,相关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价格。
  《通告》要求,相关主体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通告》还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方式进行明确: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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