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12月09日 A5版)
  

冯英波:
  本局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处字〔2022〕0559号,你尚未履行下列义务1.罚款1224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1224000元。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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