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印发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1月12日 A7 版)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2023年1月6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加快构建完善职责明确、统筹有力、有机衔接、高效运转的行政保护案件执法业务指导体系,不断提升全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综合效能。
  《办法》共26条,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结果及运用等予以细化,规定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文书要求和流转程序。
  《办法》明确,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确属疑难复杂和业务指导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当立即审查,对于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送部门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办法》明确,对于案件请示问题,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曾作出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有关部门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报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对由于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等原因不能在结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案件请示情况,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答复。如有必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将书面答复抄送其他相关部门。以电话答复方式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对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办理意见,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应当在案件办结一个月内将案件办理结果报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案件批复,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应当予以参照适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就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来函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根据《办法》,案件请示办理意见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办理意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公开属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政府网站及时更新相关办理意见,便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阅。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执法指导工作,推动各地认真抓好《办法》贯彻执行,健全完善行政保护案件业务指导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治保障,不断提升行政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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