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1月17日 A5 版)

  辽宁欣农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1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了临市监处〔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4,371,123.04元;3.处罚款1,00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5,371,123.04元)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临澧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临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80068058168168)。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详细内容请登临澧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 linli.gov.cn/点击“公告公示”查询)。
  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采取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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