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产品质量法修订视角下的社会共治

——市场监管论坛(第五期)研讨会综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3月01日 A3版)

  2月17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主办的市场监管论坛(第五期)研讨会举办。来自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的负责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媒体代表,聚焦产品质量法修订视野下的社会共治展开研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在致辞中指出,市场监管研究院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品牌性活动,为市场监管领域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资政建议,产生很好的社会影响。产品质量法是市场监管领域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法律,需要在整个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下修改。她希望各位专家代表贡献真知灼见,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领域社会共治的理论和实现路径,为产品质量法修订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一级巡视员薛国芹表示,由政府一元单向管理转型为多元交汇的社会共治模式,是实现国家善治的必然要求。她建议从五个方面完善产品质量法:一是在产品质量法中确定社会共治的理念和主线;二是强调监管和发展并举的思路,以保底线和拉高线并行的方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三是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形成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四是赋权行业协会参与质量共治,鼓励其发挥更大作用;五是更加注重优化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鹏认为,此次修法首先需明确社会共治理念和原则在产品质量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建议修法时明确企业、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消费者等主体质量共治的法律地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认为,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风险社会产品质量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产品质量法修订需要确立产品质量共治理念。他从充分提供产品质量信息、以自治规则规范经营者质量行为、提供专业质量技术支撑、发挥社会监督和纠纷解决作用促进法律实施等4个方面,论述社会主体参与产品质量共治的功能定位,并基于上述功能定位提出完善、补充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则的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表示,产品质量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素。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与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相协调,以技术机构的建设为基础,如筛选建设一批国家级质量实验室。在“三品一特”重点领域,法律和政策要紧密结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介绍了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关于认证认可的规则和要求,并针对提升认证认可制度效能提出修法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薛克鹏提出,要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共治体系。产品质量法修订既需要确立社会共治原则,也需要将社会共治原则具体化,转化为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打破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鼓励消费者及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信息公开与共享、创新诉讼制度等,真正推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落实。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立华认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赋权于民、名实合一、整体性原则、协同性原则、法治原则、平权原则指引下推进产品质量法修订。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质量标准部副主任王旭华分析了现阶段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实践中的痛点,表示希望通过产品质量法修订,以社会共治的形式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王琰分析了技术机构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中的作用,并从实践路径上对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提出建议。他表示,技术供给是产品质量共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产品智能化、网联化,产品复杂度越来越高,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技术的需求度也逐步提升。产品质量法修订应明确国家级技术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能力建设、资源保障等,更好地发挥其支撑产品质量治理的独特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王苑婷表示,近年来,由于消费维权任务复杂化以及社会治理模式变革,消协参与产品质量社会共治面临更大挑战,建议产品质量法修订时增加集体诉讼制度、重大产品事故报告和公布制度等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在社会共治原则、架构和理念下分析分散式社会力量的影响。他表示,虽然分散式社会力量在组织形态和行为方式上相对分散,对市场却有很大影响力,典型代表有职业索赔人、第三方测评组织。对于此类参与产品质量共治的主体,他认为应在发挥其活力的同时给予引导和规范,允许和鼓励测评组织积极探索通过公证等方式提升可信度。
  在交流发言阶段,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一级巡视员郭欣表示,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为了实现有效的质量治理。社会共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现行产品质量法实际上已蕴含这一理念,修法时应更加明确、突出。关于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思路,她认为,首先要准确把握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修法的目标方向。其次,深入领会《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找准当前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管中的问题,使中央政策落地、责任落实。最后,修法要体现系统思想和创新思维,为完善质量治理体系、提升质量治理能力打好基础。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副司长李贺军表示,本次研讨会将学界理论和业界实务融合,升华和固化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在推进倡导式、鼓励式质量社会共治的同时,研究探索约束式、规制式的明确制度规则。他表示,质量社会共治有多种实现方式,需要考虑哪些可以纳入法律条文中,哪些要体现在相关制度文件中。 □李悦微 冯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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