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4月26日 A3版)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经案例遴选、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典型案例共30件,于4月26日向社会发布。本报予以刊登,敬请关注。

2022 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安徽省泾县知识产权局处理“梳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汪某是名称为“梳子(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64274.7。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2月28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
  请求人称,泾县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涉案专利授权公开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经审理,泾县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以及如何理解“一般消费者”是该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此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咨询意见书指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从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使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更为统一、客观和合理,该“一般消费者”为拟制的判断主体,是一种假设的“人”,并对其应当具备的“常识性了解”“分辨力”和“获知力”作出规定,使得实际判断者在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中避免主观因素影响。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
  收到咨询意见后,泾县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兽用医药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件一请求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动物药用两用型单柄易折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20076353.8。另一请求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组合管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20028054.X。以上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案件被请求人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两请求人一并向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2日分别立案,采取合并调查审理办案模式。该局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调查,技术专家提前介入、协同办理。
  经调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2022年11月30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对两起案件组织行政调解,其中一案达成和解,相关调解协议于2022年12月8日经法院完成司法确认。另一案由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
3.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T2绕线的铜线辅助固定夹”、专利号为ZL201710330407.4等10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
  被请求人系请求人原员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其产品图纸,并制造销售的全自动绕线机侵犯其10件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于2022年5月17日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同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投诉。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10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同时立案,并与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联合现场调查。调查中办案人员初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未作不侵权抗辩。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2022年5月23日,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就全部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60万元,并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620358253.0。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无锡中工热控科技有限公司从其公司挖走骨干技术人员,生产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推板炉产品并销售给其客户,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2019年7月22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该局经审理认为,现场调查中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推板炉半成品、现场导轨、耐火砖结构和编号均与炉衬总图相一致,涉案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被请求人已经制造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等。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5.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处理“薯条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陆某某是名称为“薯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30039762.6。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6月1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3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逐项研究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技术,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执法人员在送达答辩书时与被请求人耐心沟通,被请求人表示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撤销相关宣传。
  2022年6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同年7月12日,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予以司法确认。
6.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是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110006009.X。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分别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认为上述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不知所展示的化合物侵犯请求人知识产权,已将全部相关产品下架,并承诺在获得合法资格上市之前,不会许诺销售相关产品。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官网仅展示了涉及专利的化学试剂,并未形成真正意义的侵权行为,已将相关化学试剂从官网上下架删除。
  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经审理,该局认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CAS编号为850649-62-6、中文通用名称为苯甲酸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CAS编号为850649-61-5、中文通用名称为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两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2022年11月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两案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7.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1年12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当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销售,主播孙某在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益品萃”糖果拥有3件发明专利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采拍照和录像取证,同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中提到的3件发明专利(专利号 分 别 为 ZL201610771906.2、ZL201711041407.9、ZL200710068855.8)均真实有效,其中有2件发明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并无直接关联;1件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相关,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权人许可其使用的授权文件。
  2022年4月18日,桥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2067万元、并处罚款10.83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8.川渝三地市跨区域处理“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杜某某是名称为“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35026.X。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罗某、重庆市荣昌区某藤艺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请求人所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藤椅,损害其合法权益,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两局分别于2022年2月15日和3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该藤椅是按照短视频平台上的外观样式纯手工生产,且因销售状况不佳已停产,无主观恶意侵权行为。
  由于专利权人在四川省宜宾市,与制造商、销售商三方处在不同的市(区),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宜宾市知识产权局与泸州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案件情况,启动川渝协作案件联办机制,开展跨区域案件研判,对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合并审理,实现同一专利侵权案件多环节联动,统一侵权判定标准,缩短维权周期。
  2022年4月22日,三地知识产权局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主持三方调解。三方顺利达成共识,分别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随后分别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
9.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是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0818966.8。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9年12月2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疫情影响,该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2020年5月7日恢复处理。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第十八届世界制药原料药中国展”展会上展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原料药”,配有包装盒、包装瓶并印制有被请求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该公司在官方网站和展会上展出的产品与其涉案专利产品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结构式及CAS登记号等完全一致,已构成对请求人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且至少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6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许诺销售;即使认定为许诺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也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
  经审理,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展出的涉案产品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例外情形,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10.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泰诺风玻璃隔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580030094.6。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威海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宇光施尔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举办的某国际玻璃工业技术展览会期间,许诺销售的相关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公证取证后,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受疫情影响中止,2022年3月14日恢复审理。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当事人之间曾有过多年代加工合作关系,且各方都有调解意愿,决定先行调解。由于当事人分处多地,合议组通过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借助山东省威海市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开展多轮远程视频磋商,最终促成当事人就3个关联案件达成一致意见。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共同完成调解协议签订,随后完成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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