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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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全文详见http: //cms.zjzwfw.gov.cn/zwdt/jcms_files/ jcms1/web3452/site/view/art/2023/8/ 14/art_1229105199_58946351.html;《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甬北市监处罚〔2023〕39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80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潘珏承、秦圣洁
联系方式:0574-87388317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