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声明


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诉东莞市金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终5648号民事判决:我司研发销售的“绿森霖LV SEN LING纳米隔热涂料”产品上,使用的“图案+中英文字”组合商标,与贵司所属的第26501400号“绿森林”中文注册商标近似,引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给贵司“硅藻泥”商标的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导,特此发表声明,登报以消除影响。
声明人:东莞市金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金
日期: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