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全面提升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便利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10月27日 A1版)

  本报讯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破解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两头跑、多次跑”现象,全面提升全省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便利度。
  《通知》明确,将经营主体申请迁入、迁出、调档、变更登记(备案)四个环节合并为一个,实行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经营主体发生迁移登记情形的,只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时提出迁入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无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调档,无需经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
  根据《通知》要求,对经营主体在省内迁移登记的,迁入地登记机关当场做出准予迁入的决定;迁出地登记机关核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档案完整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档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变更登记(备案)。对省外经营主体迁移至青海省登记的,要求各级登记机关在经营主体提交迁入申请后,当场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收到登记注册档案并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变更登记(备案)。
  为避免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因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而影响迁移登记效能,《通知》规定,发生迁移登记的经营主体因登记注册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登记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迁移登记前的问题,由迁出地登记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于迁移登记后的问题,由迁入地登记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迁出地登记机关需签署《法律责任承诺书》,并随同登记注册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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