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潘智忆:
2021年4月6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潘智忆(身份号码36062219981215321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市监处字〔2021〕106号)处罚意见: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罚款30000.00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营业部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徐新、周尊波
联系电话:04536980011
联系地址:牡丹江市江南牡丹江大街785号
牡丹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