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监管 促进发展 保障权益
——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编者按
新年伊始,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作为记录者和观察者,我们有幸见证了电子商务法在营造公平、透明的电商环境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它为消费者、商家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深远影响。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持各方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
五年来,电子商务法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电商行业的发展道路。在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下,电子商务领域得以健康有序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保障;专家学者的深入研究和解读,使得电子商务法的精神深入人心,推动了行业的自律与进步;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也使电子商务法得以有效实施。
本期特别策划电子商务法五周年专版,希望通过监管部门的权威声音、专家学者的独到见解以及消费者的真实体验,回顾过去五年的成就与挑战,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期待新的一年里,电子商务法能为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消费者带来更加美好的购物体验。
电子商务立法与网络交易监管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实施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研究制定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经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对当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新业态规范管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认定标准、平台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问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网监司按照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规则供给,进一步夯实网络交易监管制度基础。推进《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落实,研究制定《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引导自然人网店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聚焦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信用信息管理,研究制定《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信息管理指南》,推动指导平台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此外,还有《网络交易合规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规则,也都在制定当中。
二是强调协同共治,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会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开展2023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推进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网络违法违规案件2.7万件,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16万条、责令整改网站3.2万个次、提请关闭网站1374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7390个次,网络市场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三是坚持开拓创新,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推动平台“亮照”“亮证”“亮规则”,并创新性地对专项行动社会效果进行评估,有效落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消费者满意度明显提高。开展优化平台协议规则专项行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引导平台企业全面自查,组织评审规范一批协议规则,督促平台企业优化一批协议规则,形成一批经营者认可和消费者满意的典型事例。推动建立常态化平台企业合规推进机制,聚焦网络监测、社会舆情、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常态化为平台企业提供场景化、专业化指导,推动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变。
四是落实两个责任,提升网络交易平台合规水平。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一方面进一步落实平台企业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交易平台合规规则建设,以合规指引等形式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推动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完善内部合规体系,促进平台企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落实属地部门合规监管责任。建立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监管工作机制,结合合规监管重点制定“三单一书”,明确责任与任务,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控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合规监管效能。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是一个与技术进步深度绑定的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行业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等新技术的研发,在进一步推动网络交易迭代更新的同时,也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的法律规定在面对互联网快速发展时,还存在着进一步完善改进的空间。比如,新型业态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手段带来了大量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现行电子商务法对经营者身份的认定、监管体制和职责的划分等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再比如,电子商务法对平台企业跨界开展经营活动时平台主体责任的认定、对境外电商平台的规制等,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欠缺。
网监司将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围绕“一个大市场、两个纲要、三个监管、四个安全”的工作着力点,进一步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平台经济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供稿: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建议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法治建设自古以来就是国家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施行,这部互联网交易领域的首创性法律,是基于二十余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实践总结,着眼于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成果。
在过去的五年里,电子商务法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构建了清晰有效的法律框架;对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电商平台内各主体责任认定和分工执行,作出了可操作的指引规定,打造了囊括电商行业“主体、行为、监管”的体系化法律制度。
从企业成长和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在电子商务法的指导下,互联网企业明显更加重视合规经营,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地位。电子商务法具体规定内容,赋予了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工作的基本遵循。作为平台企业,我们将持续增加合规经营资源投入,在产品研发升级、合规建章立制、业务流程优化、提升客服质量等方面作出更多探索。
法律的威严,来源于公正,而公正源于真实。在当今互联网商业创新乏力,商家和消费者多元价值并存的现状下,我们回顾电子商务法立法成效的同时,也借此机会,对未来法治建设完善提出几点想法。
期待监管部门通过实际举措,在实现高水平高标准合规的同时,帮助平台企业降低合规成本,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未来电商出海将是中国电商发展的重要方向,平台在出海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商业竞争,也面临着复杂的海外监管压力,迫切需要国内监管和立法部门提供更多法律和政策支持;最后,也希望监管部门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并尊重行业的意见建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改革开放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实现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双丰收。
□淘天商业集团副总裁 刘 楠
护航平台电商“走出去”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至今已走过五个年头。得益于电子商务法所构建的顶层设计,以及在相关法规体系保障下,拼多多快速成长,并在电子商务法促进发展的鼓励下,大胆“走出去”,进入国际数字经济蓝海,将中国制造带向全球市场。
电子商务法为平台合规运行提供了指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电子商务法明确了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的总基调。以电子商务法为起点,我国相关领域立法不断完善,共同构建起涵盖各领域的电商发展法规体系。正是在这一体系的指导保障下,拼多多建立涵盖了资质管理、违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全链条的规则体系。2023年,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拼多多又先后优化上百条平台规则协议,切实平衡和保障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权益,推动构建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平台生态。
电子商务法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逐步从法治层面推动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电子商务法支持电商与各产业融合发展,拼多多进一步推动“数实融合”,在农业领域开展“百亿农研”“农云行动”,针对中小企业、制造业商家推出“百亿生态”“多多新国潮”行动,带动上千万商家参与到数字经济中。
电子商务法推动中国电商企业“走出去”。电子商务法不仅鼓励创新、保护个人平台信息、支持绿色发展,还强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明确了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等规定,为我国跨境电商的跨步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2022年9月,拼多多响应国家号召推出多多跨境业务,得益于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逐步建立完善的我国跨境电商管理机制。多多跨境“一站式”全托管的模式受到国内制造业商家的好评。
□拼多多公共事务高级总监 白成云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规则再审视
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年来,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划分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看,该条款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里作一简要分析。
一是调整跨境电子商务存在障碍。互联网本身具有跨越空间和地域的属性,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常态化的商业模式,刚性地规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将导致跨境电子商务适用我国法律出现障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但该条只是明确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没有整体解决跨境电子商务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
二是关于电子商务的界定需进一步明晰。实践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线上线下融合非常普遍,线上发布信息线下达成交易、线上达成交易在线下履行、线上达成交易并在线上履行的情形均比较常见,哪些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从而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明确。
三是排除适用的规则不尽合理。一方面,尽管互联网金融有特殊性,但一些规则其他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同或类似规则,比如,金融产品的购买或服务的提供,合同成立的时间完全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中的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再者,电子商务法本身也规定了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而电子支付就是一种金融服务。因此,绝对排除金融产品和服务适用电子商务法并不合理,在逻辑上也不能自洽。
另一方面,网络游戏产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影视作品等都属于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这是数字经济的交易常态,甚至直播营销有时也混合节目表演。把这些领域的服务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之外与实践脱节,造成大量的数字化商品和服务法律调整的困境,消费者购买数字化商品或服务不能适用电子商务法保护,也形成与电子商务合同标的包括采用在线传输方式的规则相冲突的局面,因为在线交付的标的只能是网络音视频节目、网络出版物、文化产品、软件程序、数字化文档等数字化商品和服务。即使把这一排除适用电子商务法的条款限缩解释为网络音视频节目、文化产品内容合法性监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但由于与法条文义对照存在理解上的困难和歧义,在社会上并未形成共识,执法实践中往往容易理解为网络音视频节目、文化产品的交易不适用电子商务法调整。
基于以上问题,有必要完善和优化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相关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的范围,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推销或达成交易的商品、服务经营活动。二是规定交易双方一方或交易平台在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电子商务法。三是规定互联网金融、网络直播音视频节目及其他文化产品等特定领域的经营活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
为网络交易监管建章立制
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距今已经整整5年的时间。整体而言,电子商务法的制定,紧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数字平台为规范对象,同时针对数字化交易模式设立相应的行为规范,这是对传统法律规范体系的创造性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这种立法思路,即使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具有前瞻性与独创性。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构我国的数字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其价值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维度予以阐释。本文聚焦于这一立法对于网络交易监管体制建设的重要价值。
从五年的实施效果来看,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对于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体制建设具有基础性的建章立制的价值。网络交易,无论其依托的载体,还是交易的具体流程,在监管层面上需要处理的问题,相较于线下市场,都提出了全新课题。对此,电子商务法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第一,电子商务法确立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思路。这一思路将网络市场交易的监管与传统的线下市场的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实现公平的市场竞争,避免出现不同的业态之间法律待遇不一致以及监管落差的问题。但线上线下一体化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相同,事实上也必须要结合线上商业模式的具体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
第二,电子商务法明确了以电商平台责任为主要抓手,实现“平台治理”与“通过平台的治理”的新型监管运行机制构造。超大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深刻改变了网络交易监管的运行机制。对于建构、运营和管理网络交易空间的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的思路是,一方面,强化对于电商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建立平台治理的制度体系,借助于一系列平台责任的配置,实现“通过平台的治理”。其中最典型的是诸如平台的审核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内容管控责任、配合执法责任等。另外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也关注对于平台的治理本身。通过平台的类型化,配置相应的合规管理要求,以实现对于“平台的治理”。
第三,电子商务法及其在市场监管领域重要的配套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视与网络交易监管相关的协同配套制度建设,赋能于监管执法部门。网络交易的大规模发展,不仅意味着主流交易形态的网络化,也意味着执法和监管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此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才可以确保网络交易监管的落地与落实。为此,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网络交易数据报送制度、数据备份存储责任、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定了网络交易监测制度、在线电子取证制度,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助配合调查义务等等。这些协同配套制度的建设,确保了网络交易监管的有效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年以来的具体效果如何,现实已经给出了相应的答案。从整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面临着技术发展带来的业态创新,相关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关系构造也更趋复杂,但广大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仍然得到稳步提升。网络交易在整个市场交易中的比重也稳步上升。可以预期,在未来,伴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我国的电子商务仍然会得到持续的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薛 军
网络消费维权再出发
回望过去十多年的网络消费和电子商务脉络,新模式、新业态、新趋势不断涌现,新问题、新挑战有所增多,有业内人士和消费者用一个“卷”字来形容行业发展特征和相关问题产生的根源。
如果说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是基于消费者的需求应运而生,那么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则是更加有力地回应了消费者的关注和期待。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全文共7章、89条规定,从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为规范电商行业发展迈出重要且坚实的一步。
得益于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消费者较为熟悉的微商、代购,依托电商平台或社交平台等渠道开展经营活动的群体,不管交易额大小,均被纳入监管范围。受到电子商务法约束,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且应当妥善保管交易信息;涉及品牌营销的“竞价排名”“电商推广”等应当标注为“广告”,电商经营者组织“刷单”“删评论”等行为涉嫌违法。
实践表明,电子商务法明确的一系列条款内容,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让消费者可以在消费前自主浏览、货比三家,在消费时可以充分沟通、从容选购,在消费后自主开展评价监督,如果遇到了纠纷问题还可以依法主张权益,消费者维权意识、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极大增强。
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有专家指出,我国电子商务如同一匹飞奔的骏马,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为“骏马”成功套上了马鞍和缰绳,同时并没有让马儿降速或“跑偏”。近年来,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的审慎监管和大力推动下,在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组织的持续监督和倡导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商平台的合规意识显著增强,自觉亮证、亮照,改善消费体验和服务保障,互联网“价格战”“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共治效应持续彰显。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站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的新起点上,当我们展望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趋势,畅想居民生活消费的新气象,同时未雨绸缪审视各种不确定性或结构性调整时,依法合规始终是确保高质量发展、可持续经营的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则始终是不能动摇的底色。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监督部 汤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