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
本报讯 (记者 孙 彦)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指南》共2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第一条至第三条为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目的、依据以及行业协会概念;第四条至第十五条,细化了行业协会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形,包括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以经营者身份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及考量因素,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有关法律责任时,应当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列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规定了信用惩戒有关情形;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协同监管及解释作出规定,强调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管共治,形成协同规制合力。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经营主体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行业协会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组织会员企业从事垄断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查处涉及行业协会的典型垄断案件50余件。
《指南》立足我国实际,全面总结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有助于为行业协会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助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
《指南》聚焦行业协会多发易发的垄断风险,从行业协会、经营者、行政主体三个维度列举具体违法情形,为行业协会划出行为底线;指出行业协会可能从事的三类高风险行为,帮助其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同时,《指南》结合行业协会实际,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自律,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切实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提升能力;多措并举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预防和制止会员从事垄断行为,构建反垄断合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