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2月22日 A3版)

□图1

  就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与龙泉良固阀门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我司已经停止在金属阀门及类似商品上使用“图1”商标。
  在此,我司郑重澄清,我司与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龙泉良固阀门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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