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轮卫医罚告〔2023〕0008号
轮台县药鸿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桂花,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652822MA78YQBN1F,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阳霞镇哈尔墩村二组100号。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师胡冬元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给予你(单位):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
2、医师胡冬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刊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新疆轮台县财政局编号为848010112010100274217收款账户上。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轮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轮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964696052
联系人:李成龙 古再努尔·安外尔
地址:新疆巴州轮台县青年路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515办公室
邮政编码:841600
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