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7月12日 A4 版)

  编者按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和《规定》?本报从今天起开设《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栏目,介绍各地的思路和做法,敬请关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也是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和适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沿革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伴而行,先后经历了1993年《公司法》完全实缴制、2005年《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与两年内分期缴纳的部分认缴制、2013年《公司法》出资数额与出资期限全面自治的完全认缴制、2024年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四个阶段。新《公司法》及《规定》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创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设计。

一、补足认缴制度短板,科学设定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统筹效率与安全,兼顾压实股东出资义务与鼓励投资创业需求,并结合我国实际,科学设定出资期限。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应当全额缴纳所认购的股份。该项修改有针对性地解决完全认缴制下出现的注册资本虚高、出资期限畸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限期认缴制并非回到实缴制,而是对认缴制的进一步完善,不会削弱认缴制的制度优势,反而会消减认缴制的消极影响。

二、设置三年过渡期,为存量公司提供缓冲性制度选择
  为稳定市场预期,最大限度降低新规对于存量公司的影响,《规定》在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授权范围内,对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设定三年过渡期的立法安排,为存量公司调整预留较为充足的时间,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以企业正常经营为出发点,确保市场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同时,综合考量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情形,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三、系统构建出资信息公示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诚信制度约束
  企业信息公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新《公司法》和《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公司运行中的功能和作用。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登记机关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罚。
  面对新《公司法》修订的突破和创新,保证新法稳健落实是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紧扣立法方向,高标准开展全国唯一授权的“一标四维”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充分发挥北京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比较优势,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微观主体基础,赋能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细化配套落实政策,全面梳理更新材料规范、文书表格。扎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持续加强对全系统的业务培训,为新旧法律制度衔接,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建立预警服务机制,提示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照《规定》过渡期等制度要求,设立时间节点提示存量公司及时调整出资期限,通过网站提示、窗口引导等方式,积极倡导新设公司理性认缴出资数额,合理约定出资期限,及时公示实缴出资情况。
  三是信用赋能,对守信主体“无事不扰”。开展公司登记事项全覆盖动态监测预警,重点强化超大额注册资本等风险易发高发点的异动数据监测。以监测驱动抽查检查,探索开展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非现场监管,深化信用监管,对守信主体“无事不扰”。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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