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7月18日 A8 版)

  一、立法必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施行、2009年修订以来,对于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距上次修订已经过去15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一是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4年施行,《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进行修订,以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法》与《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处罚幅度不一致,重合部分的条款内容需要调整。
  三是《特种设备目录》于2014年修订实行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发生变化,《条例》第九十九条等关于设备相关内容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四是新形势新变化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比如推动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强化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系统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职责、推动信息化系统建设、调整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及调查主体等需要通过《条例》修订提供法治支撑。2023年5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要完善特种设备法律制度体系,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今年3月,《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2024年立法计划和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修订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2022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多次向市场监管系统、相关部委征求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后,形成《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不一致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对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删除《条例》第七十二条至第九十八条法律责任部分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重复条款,补充现行法律法规未覆盖的法律责任,推动《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形成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系。
  二是强化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公益属性。明确特种设备检验属于公益事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以保障安全为首要职责,收取的检验费用主要用于开展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和保障检验人员待遇。明确地方政府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机构的公益性质,主要职责是为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行政保障和技术支撑,承担安全科技研究、重大活动保障、作业人员考核、科普宣传教育、检验技术服务等任务。
  三是强化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从需求侧加大对出具失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打击力度,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或者默认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对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或利用检验、检测工作便利实施犯罪的检验、检测人员,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禁入,终身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四是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强化电梯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要求电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修理。强化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增加电梯自行检测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检测工作。推动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转变,由按时维保转变为按需维保等。
  五是强化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气瓶充装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落实气瓶安全使用责任。明确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港口码头、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相关经营者将特种设备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原条例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急保障和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的要求扩展到各类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强化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六是强化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增加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件上报要求,提高应急处置及时性有效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调整事故调查主体,更符合实际情况。以特种设备本质安全为出发点,科学划分调整事故级别。
  七是其他修订内容。比如,明确压力管道使用监管;增加尽职免责条款;细化“三新”评审制度,明确“沙盒监管”模式;强化特种设备宣传教育等。同时,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相应调整,覆盖新增或修改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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