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排燃气热水器仍在销售?所有QS标志热水器都不能卖?
关于流通领域检查燃气热水器的疑问探讨
销售直排式热水器实为“张冠李戴”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是液化气燃烧后产生的烟气直接排放在室内的一种热水器。烟气中包含的有毒气体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危害人身安全甚至导致死亡。因此,1999年原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内贸易局发出《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自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明令淘汰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近年来,秋冬季浴室燃气中毒事故时有发生,有观点认为原因是仍有“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销售与使用,这其实是“张冠李戴”。实际上,造成近年来燃气中毒事故的元凶,是不规范安装和使用的“烟道式燃气热水器”。此类热水器本身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产品,按规定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排烟管,使用时通过热对流方式将燃烧后的废气直接排出室外。但是,少数情形下,因条件所限(如分隔出的群租房的部分房间没有直接面对室外的墙)或安装、使用疏忽(未打孔安装排烟管或者烟管破裂),导致废气仍全部或部分排放在浴室内,造成中毒事故。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一些地方性燃气条例的规定,相关监管职权属于地方燃气主管部门。
目前合法的几类燃气热水器
根据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目前合法用于供应热水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共有5类,分别是:
第一类:室内自然排气式(烟道式,型号:JSD ××-×)。其特点为燃烧空气取自室内,无强排风机,用自然抽力通过管道将烟气排至室外。因同样使用电池打火很容易被误认为直排式,但可从型号、是否有配套烟道接口加以区分。
第二类:室内强制排气式(强排式,型号:JSQ ××-×,较常见)。其特点为燃烧空气取自室内,用强排风机通过管道把烟气排至室外。
第三类:室内自然给排气式(平衡式,型号:JSP ××-××)。
第四类:室内强制给排气式(强制给排气式,型号:JSG ××-×,较常见)。其特点为燃烧空气源自室外,通过管道将烟气排至室外,其中前者是通过自然抽力,后者通过强排风机排出。
第五类:室外型(必须室外安装,型号:JSW ××-×)。其特点为燃烧空气源自室外,烟气无须管道,直接排至室外。
上述5类合法燃气热水器,在流通领域最常见的是第二类和第四类,两者都是配有强排风机的机型,主要区别是:前者的燃烧空气取自室内,如安装在相对封闭空间可能导致室内供氧不足,实践中往往安装在半开放室内或者阳台;后者则是通过管(孔)同时从室外进气排气,所以可以安装在常规的室内场所,如厨房、卫生间等处。
并非所有QS标志热水器都不可售卖
包含燃气调压器(箱)、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灶)的燃气器具大类,之前都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制度管理的产品,自2002年8月开始无证查处。2019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第34号公告),明确其中的家用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这3类)自2020年10月1日起,未经CCC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家用燃气热水器转CCC认证至今已有4年,但各地近期开展燃气器具专项检查中,都发现流通领域仍有标注QS许可标志或证号的燃气灶具、热水器在售。有观点认为,既然上述产品已经强制实施CCC认证,使用QS标志的多为旧库存产品,基本不可能取得CCC认证,因此一概不应继续销售。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忽视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本已取得QS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合法生产的产品,并不必然因后续政策调整变成非法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在第34号公告末尾专门规定了豁免条款,即“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明确对这种原本已取得许可证的产品,不按未经CCC认证来查处。当然,伪造QS标志或证号的产品不在此列。
值得注意的是,“室内自然排气式(烟道式,型号JSD开头)”这类产品本身比较低端,售价通常为几百元,因2015年新标准修订时加强了对缺氧安全保护装置和排风管道结构、材质的要求,导致成本大幅增加,价格随之大幅上升。后因该类产品整体滞销,自2022年3月起,所有室内自然排气式热水器的CCC证书都被厂家主动注销。因此,如果目前在流通领域发现JSD开头的烟道式热水器,首先要看标注厂家是否取得CCC证书或曾取得QS许可,如果没有任何资质,可直接按照销售未经认证产品处罚。同时要检查产品生产日期,若无生产日期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后半段处罚。如果有CCC证书,但生产日期在证书失效后,可直接按照销售未经认证产品处理;如果生产日期在证书失效前,则不构成未经认证行为。如果是曾取得QS许可的产品,同样应将生产日期与证书有效期按上述原则进行比较后判定。对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虽然不宜认定为未经认证,但建议抽样,按现行标准检验大概率不合格,可统一按质量违法案件查处。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孔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