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12月17日 A5 版)

  涵市监企撤告〔2024〕2号

  莆田墨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灏铭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莆田飞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纳硕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小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梵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妮蔻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硕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昊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莆田墨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上述被许可人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所填写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为不存在的虚假地址,被许可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规定,拟处理如下:
  撤销2021年1月7日作出的莆田墨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撤销 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莆田市灏铭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撤销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莆田飞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撤销 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莆田市纳硕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撤销 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莆田市小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撤销 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莆田市梵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撤销 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莆田妮蔻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撤销 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莆田硕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撤销 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莆田市昊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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