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昆山玲之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兵):
现查明,当事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2000元,上缴国库,并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昆市监处罚〔2024〕0830118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恒朋 王毅文
电话:0512-57399236
联系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588号407办公室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