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年02月15日 A5 版)

涵市监企撤决〔2024〕3号

  被许可人1:莆田觅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CN484U;被许可人2:莆田柘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CMWK8L;被许可人3:莆田浅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CN37XJ;被许可人4:莆田崇睿贸易有限公司,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50303MA33CN0N1A;被许可人5:莆田泰明宝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JAW6A;被许可人6:莆田德中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D1T87;被许可人7:莆田宏泰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F9N5M;被许可人8:莆田颂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JE934;被许可人9:莆田永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JCR8Q;被许可人10:莆田升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J9H7C;被许可人11:莆田沐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JDJ9A;被许可人12:莆田海忠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8HQ16;被许可人13:莆田恒之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JCPM0Y。
  经查明,上述被许可人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所填写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均为不存在的虚假地址,被许可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理如下:
  撤销上述被许可人设立登记及相关变更、备案登记行政许可。
  因无法联系上述部分当事人,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为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持有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公告该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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