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邺“温情执法”激活力
本报讯 (记者 祝 富 通讯员 李林艳)2月26日,记者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获悉,2024年以来,该局全面推动落实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通过“小过轻罚”“首违不罚”等柔性举措,让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可感可知。
什么样的情况适用免罚轻罚?如何通过免罚轻罚的处理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2月12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2024年度“免罚轻罚”典型案例,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位列其中。
2024年6月13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发现两台在用的杂物电梯未经登记注册和定期检验。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能按要求整改,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该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案例是建邺区乃至整个江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缩影之一。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3.0版自今年2月起正式施行,进一步细化扩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裁量因素,为基层执法提供更加详细的指引。
“我们将坚持‘让经营主体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理念,通过加强培训解读、征集发布典型案例等措施正确适用3.0版规定,避免企业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
编后
行政执法连着千家万户,既是法治晴雨表,也是民心度量衡。
如何更好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南京市建邺区和杭州市拱墅区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自市场“微气候”,通过一系列柔性举措,释放执法温度,不断探索在维护法律权威与呵护企业成长之间寻找平衡点。
建邺区严格按照3.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避免企业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拱墅区设置“观察期”来为企业“解压”,避免“小过重罚”。
两个民营经济活跃的地区,在营造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意见和举措高度一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为企业“撑腰”,实现监管、执法、服务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