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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年03月04日 A4 版)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浙江省嵊州市仙岩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查办一起案件时,根据调查情况,确认当事人某超市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决定不予处罚。图为执法人员向超市负责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其依法合规经营。
□竹范里/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