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施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年03月11日 A2 版)

  本报讯 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施行,旨在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4项适用原则,规定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具体判定标准,并提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共涵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竞争执法、价格监管、知识产权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市场合同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认证认可监管、计量监管、标准管理等市场监管领域70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据了解,每一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都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指导意见》强调,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逃避责任。被免予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要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非法产品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增加对不合格产品的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触及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郭 宇 马 峣 丁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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