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平台经济发展 探寻数字生态未来
——来自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建言

编者按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促创新、扩消费、稳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部长通道”采访活动上,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强调,今年将着力优化监管方式方法,大力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从多个角度对平台经济的发展提出了真知灼见。有的关注平台商家的高额佣金,呼吁强化流量支持,优化监管机制;有的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建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工作环境和待遇。同时,对于直播电商等新兴业态,代表委员们也提出了诸多规范与治理的建议,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AI+”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为平台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希望通过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推动平台经济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
本版选编了部分代表委员的精彩发言,旨在全面展现大家对平台经济的深刻洞察与前瞻思考。我们期待,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推动平台经济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构建数字经济新蓝图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卢军:保障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目前全国有新就业群体约8400万人,其中,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绝大部分依靠平台在线上接单揽活,高抽成、派单规则不透明、诱导低价竞争等问题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卢军建议,综合施策,完善新业态治理,保障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卢军认为,当前,对新业态的治理、监管政策还不完善,监管职责分散在多个领域,央地协同监管还有待强化。从现实来看,执行层面还缺少部分政策法规支撑,基层执行层面也存在着“想管管不了”“管到什么程度”等问题。
他建议,由国家层面强化对平台监管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促进平台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司机群体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有:完善顶层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对平台派单规则算法的监督规范;研究修改相关劳动法规,明确灵活新就业群体的合法“身份”;强化对平台抽成派单、网约车与定制客运服务边界、聚合平台监管等政策研究,适时修订完善行业监管法规。
完善穿透式监管机制,建议建立国家有关部委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兜底的平台企业穿透式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平台企业总部监管,建议国家层面研究出台强化平台企业总部监管的指导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顾祥林:激励带货主播走职业化专业化之路
2024年,网络主播这一职业身份首次得以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确立,成为官方认可的国家新职业。然而,职业化、规范化过程中,网络主播面临诸多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同济大学特聘教授顾祥林表示,直播电商促进了消费,带动了实体经济转型,网络主播职业的诞生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但当前网络主播职业存在职业标准不健全、劳动关系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多重挑战。
网络主播来源广泛,素质参差不齐。自媒体达人、明星、主持人等各类群体纷纷涌入,丰富了社会就业蓄水池,但也带来了职业培训体系不完善、职业标准与认证资格体系尚不健全等问题。
监管方面,网络主播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言行举止往往被放大,小错误可能引发巨大舆论风波。个别头部主播的“口碑翻车”事件,加深了社会对网络主播职业群体的刻板印象与认知偏见。
针对上述问题,顾祥林提出系统性治理方案。他建议健全网络主播职业化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职业化网络主播概念,搭建职业化规范体系。
顾祥林还建议完善网络主播的职业发展体系,明确网络主播与其签约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探索合理的行业工作时间计算规则,规范劳动基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劳动条件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体系。
监管层面,他强调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促进行业发挥正向价值,避免一刀切式整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全国人大代表马奎:推进“AI+”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当前,人工智能已成为各国科技创新领域竞争的焦点,呈现全方位、多维度比拼的态势。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马奎就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进“AI+”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建言献策。
据调研,我国在算力建设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算法也在部分领域实现局部领先,但数据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核心要素,却成为我国在这一领域亟须突破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要素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高质量供给仍有提升空间。二是数据要素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高水平利用具备极大潜力。三是数据要素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高效能治理仍需久久为功。
为此,马奎建议从数据供给、利用以及治理等方面,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在人工智能领域的规模化开发利用,让数据要素在人工智能领域“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全面激发数据价值消费潜能,进一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我们可以从国家层面统一布局,在四川建设人工智能可信数据空间基础设施,面向西南区域,辐射全国,提升数据要素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供给质量。”马奎说。
此外,马奎还建议,加强政策扶持加快释放数据要素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价值。出台专项规划与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鼓励加快释放数据要素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价值,特别是在重点行业,加快打造一批规模化的行业应用。
全国人大代表顾祥悦:加大对电商平台监管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顾祥悦表示,线上线下不同经营主体同台竞技,各类经营主体诉求多元化日益明显,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难度加大。
顾祥悦表示,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建议从完善价格监测与干预机制、强化税收监管与数据共享、规范直播带货与授权管理、加大假货打击与维权支持、鼓励线上与线下协同发展等五方面加大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
“要建立酒类产品线上价格备案制度,要求电商平台对白酒销售价格进行动态监测,禁止为吸引流量低于出厂价倾销。”顾祥悦建议,要严厉打击电商平台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打击刷单、虚开发票等偷逃税款行为,并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联动,提升稽查效率。
全国人大代表丁雪梅: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锂电材料事业部资深研发工程师丁雪梅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权益保障法规政策体系大多是基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建立和施行,难以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求,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一些困境。
丁雪梅建议要健全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方式变化,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基准、立法路径选择等重难点问题,开展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加快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进程。
探索通过分不同职业、不同场景的“小而美”立法切入,率先规范部分职业有关公平就业、薪酬支付、工作强度、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休息休假等具体问题。
建立政府多部门联动协调监管机制。根据新就业形态业务领域及其数据体量进行分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型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并制定相应的运营监管以及风险管控规则。
构建适合新就业形态的权益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以平台每单交易额为基数,由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同分担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缴费模式,最大限度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冯正霖:在发展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
面对平台经济暴露出的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售后推诿等一系列问题。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冯正霖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推动直播电商与实体经济贯通融合。支持因地制宜打造直播电商产业带,鼓励品牌商家开展自播和店播,对经营主体建设直播电商基地给予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是推动行业有关部门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建立直播电商全业态“联网联动”和“数据入库”工作机制。聚焦重点场景,建设禁售商品词库(黑名单)。依法依规打击直播乱象,保障全链条从业者的合法利益。
三是落实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经纪机构、头部直播达人的合规治理主体责任。纠正以价格为导向,以流量为目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以信用为基、商品质量为根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四是规范主播直播行为。丰富直播内容生态,督促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经纪机构定期为主播开展培训,严格资质审核。
五是强化行业法治建设,不断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谭文英:实施多元化监管举措
2024年,我国网上零售额达到15.52万亿元,同比增长7.2%,连续12年稳居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谭文英表示,平台经济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满足民生需求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监管协同不足等问题也浮出水面。“调研发现,部分平台入驻商家需缴纳高额佣金,让中小微企业面临较大压力。”谭文英表示,为解决这一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多元化举措,强化对农产品商家、特色商家、新入驻商家的流量支持。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覆盖网络交易、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公平竞争、广告宣传、知识产权、消费维权等重点市场监管领域。
针对平台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现象,谭文英建议,构建智慧监管中枢,依托国家政务云平台整合多部门数据,开发算法监测系统,实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针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谭文英建议,应支持工会与平台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制定配送时效、报酬标准等行业规范,并完善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通过强化平台企业责任,从根本上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李迎新:明确用户权益与平台发展责任界限
近年来,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迅速增长,直播带货、直播打赏、付费点播等引发的各类涉互联网纠纷类型日趋复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正确适用法律,明确责任界限,既保障用户权益,又不过度限制平台发展。
李迎新认为,在涉互联网合同的履行中,平台要积极承担平台责任和社会责任,做有担当的企业。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平台应当加大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力度。另一方面,要注重保护消费者及商家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其隐私。
“用户的权益需要保护,平台的健康发展也不可忽视。”李迎新表示,为了平衡好用户权益与平台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正确适用法律,明确责任界限,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精准界定平台在用户信息保护、商品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既保障用户权益,又不过度限制平台发展。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要考量行业特点,在涉及算法推荐、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应用的案件中,充分考虑数字平台行业的创新性和发展需求,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阻碍平台正常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建立直播打赏“消费冷静期”
“行业在高速扩张的同时,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诱导性非理性消费等问题也越来越多暴露出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建议,完善网络直播管理制度、加大优质主播扶持力度,让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诱导打赏’‘数据造假’等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法规约束禁止。”皮剑龙建议,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管理条例专项立法,细化主播行为规范、平台责任清单及用户权益保护条款,明确主播行为边界。
建立用户“消费冷静期”,设置单日打赏上限,对单笔超过500元或单日累计超2000元的打赏,触发24小时延迟到账,允许用户无条件撤回。
面对流量造假现象,皮剑龙建议,推行“流量透明化”工程,强制平台公开直播间真实在线人数、打赏来源及商品销售数据,接入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严惩刷单刷量行为,对组织数据造假的MCN机构、技术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
□本报记者 袁 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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