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霸王条款 奏响放心消费和谐乐章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年03月18日 T09 版)

  □图为二〇二四年三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约谈会。

编者按
  
在当今经济社会的舞台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宛如一场微妙的舞蹈,而霸王条款曾是那不和谐的音符,打乱了舞步的节奏,让消费者在消费的舞台上屡屡受挫。然而,随着法治的渐趋完善、监管的日益强化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一场轰轰烈烈的“告别霸王条款”运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谱写出一曲推动放心消费的和谐乐章。

  2024年3月15日,上海白领陈某在签署某智能家居服务协议时,发现合同末尾新增了“条款公平性星级评价”功能。这个微小变化,折射出中国消费市场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用区块链技术锁定某电商平台的“动态条款陷阱”,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概不退款”条款无效,深圳消费者集体诉讼迫使某物业公司修改管理规约,一场重构商业契约文明的交响曲已然奏响。

格式条款进化史
  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档案室,保存着1998年某商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木质告示牌照片。这种直白的免责声明,构成了第一代霸王条款的典型形态。随着2002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赤裸裸的侵权条款开始披上技术外衣。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年审理的某电商平台案中,平台将“经营者单方解释权”条款折叠在用户协议第37层子菜单,需要连续点击13次才能查看完整内容。这种“技术性隐蔽”使得某母婴用品商家得以依据隐藏条款,对3986名消费者强制收取“包装整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调查显示,83.7%的App用户协议存在关键条款隐藏现象,平均阅读完成率不足0.3%。
  霸王条款的载体进化更值得警惕。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披露的典型案例显示,某银行将贷款合同关键条款转化为动态验证码短信,消费者在30秒内难以完整阅读即被默认同意。这种“时间压迫式”缔约,使得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审查面临全新挑战。

披上“技术合规”外衣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库中,存有一组特殊的“格式条款进化图谱”:2018年某旅游平台用灰色小字标注“不可抗力免责”;2021年某社交软件将强制收集生物信息条款嵌套在隐私政策的第28条;2023年某智能汽车品牌甚至将数据共享条款转化为“语音播报协议”,消费者必须在10秒倒计时内完成收听并点击确认。
  “技术中立性正在被滥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赵峰指出,现行法律要求的“显著提示义务”,在数字缔约环境中遭遇执行困境。数据显示,83%的App用户协议存在“视觉弱化”“路径深埋”“时间压迫”等新型隐蔽手段,单个协议的平均有效阅读率不足1.2%。
  更具颠覆性的挑战来自算法时代。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披露的某直播平台案中,平台通过机器学习动态调整服务协议,不同用户看到的退款条款存在差异:高频消费者界面展示“7天无理由退费”,低频用户则默认勾选“支付即视为认可服务”。这种“千人千面”的条款策略,使得传统格式条款审查机制彻底失效。

霸王条款破局之道
  司法层面正在形成“穿透式审查”新范式。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某在线教育机构“课程一经订阅概不退款”条款被认定无效,法院创造性地引入“数字缔约环境评估”标准,将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纳入审查范畴。这种突破纸质合同边界的审查方式,为新型格式条款治理提供了司法智慧。
  信用惩戒机制开始显现威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系统”已收录超过210万份备案合同,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备案-抽查-公示-惩戒”的全链条监管。2024年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因“消毒餐具费”格式条款违法,不仅被处罚款,更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扣减信用分,这种立体化惩戒极大提升了法律威慑力。
  技术创新正在重塑缔约生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推出的“缔约过程全链条存证”服务,通过区块链技术自动记录合同浏览时长、重点条款停留时间、勾选操作轨迹等数据。当深圳某二手车平台用户运用该技术成功推翻“里程免责条款”时,标志着技术赋能正在改变消费者维权的能力边界。

监管部门“亮剑”出击
  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重点关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切实改善消费体验。”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2024年10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治理情况通报会,公布浙江省消费领域热点行业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八个行业的18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被点名通报。据了解,去年以来,浙江在全省开展新兴、热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治理,并对审查发现使用“问题”格式条款的214家经营主体逐家开展行政约谈,指导整改“问题”格式条款861条,依法清除“霸王条款”179条,实现“问题”格式条款全部闭环处置。
  在严查“霸王条款”的同时,浙江还强化行政指导,制定(修订)合同示范文本。“面对对方递来的合同时,很多消费者因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难免心里没底,这时候不如直接用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且已经清除了“霸王条款”,可以有效节约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规范签约履约行为,提升交易安全。

专家观点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吕来明告诉记者,对于霸王条款的规制,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的规定。当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时候,有两个义务:一是通过格式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在程序上要尽到一个说明提示的义务,就是要对免责条款,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有要求的,要进行说明。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那这样一种免责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二是不能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果是这样的条款,即使尽到了说明义务,条款也是无效的。
  吕来明指出,对于霸王条款的治理,它是一个常态化的工作:一是在诉讼中,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相应的霸王条款不公平条款无效,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主动的识别,从而进行纠正及监管处罚。三是消协组织约谈、公益诉讼、披露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可以对经营者签订霸王条款的行为产生有效制约作用。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如今人们欣喜地看到,消费领域的生态环境正在逐步改善。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开始审视自身的合同条款,主动摒弃霸王条款,以更加公平、合理的合同文本迎接消费者。一些互联网企业简化了服务协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解释各项条款内容,并取消了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实体商家在发票开具、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也更加人性化,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逐渐感受到尊重与公平,消费信心不断增强。
  告别霸王条款,这是一场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组织与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大合唱”,是一次法治精神与公平正义的胜利回归。它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奏响了一曲推动放心消费的和谐乐章。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市场监管部门仍需时刻保持警惕,持续加强监管与监督,不断优化消费环境,让这首和谐乐章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永远奏响,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市场经济的活力才能竞相迸发,社会的发展才能稳健前行。

□本报记者 郑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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