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轮卫医催〔2025〕2号
被处罚人:轮台县药鸿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桂花,地址为新疆巴州轮台县阳霞镇哈尔墩村二组1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2MA78YQBN1F。
你单位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轮卫医罚〔2023〕第0008号)。请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行政处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逾期按罚款数额3%每日加处,上限50000元),共100000元,缴至新疆轮台县财政局848010112010100274217账户,并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其他义务。否则,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可在10日内到新疆巴州轮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轮台县卫生监督所)311办公室陈述申辩,或邮寄书面材料至轮台县青年路卫生综合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11办公室(收件人:李成龙、古再努尔·安外尔,邮编:841600)。
联系人:李成龙、古再努尔·安外尔
电话:0996-4696052。
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