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制度创新思考
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特有的经营主体形式,其经营场所制度正面临深刻变革。当前基层实践中存在的“一地一照”传统观念,已明显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亟待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重构。
制度演进与规范解析
主体性质再认识。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个体工商户本质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营主体形式。这一法律定位决定了其与法人主体在场所要求上应有所区别。实践中,大量未登记个体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开展经营,广东珠海等地开展的登记豁免试点更印证了场所要求松绑的现实基础。
规范体系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规范呈现三大特征:一是取消专门条款,适用统一登记规则;二是明确“一主场所+多分场所”架构;三是赋予省级政府更大自主权。江苏省通过印发政策文件,已构建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度,允许“一照多址”实践。
监管趋势分析。现行制度对经营场所的功能性要求已从“事前管控”转向“事后监管”。全国范围内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覆盖率已大幅提高,场所真实性核验从登记要件转为监管事项。这种转变与改革方向高度契合。
“一地一照”制度困境
现实矛盾凸显。一是经营形态多样化冲突。连锁经营、多平台运营等新模式与传统“场所绑定”规则产生直接冲突。以某奶茶品牌为例,其30家直营店需办理30张执照,增加管理成本40%以上。二是登记数据失真。全国个体工商户“僵尸执照”存量很大,其中大部分是因场所变更未及时注销导致。三是监管资源错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很多行政资源耗费在场所核查上,而实际违法率很低。
制度滞后表现。一是与税务改革脱节。个人所得税综合计税改革已实现跨区域经营收入合并申报,但登记制度仍固守场所分割。二是数字化转型迟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具备多场所备案功能,但制度层面尚未打通。三是社会治理错位。将住宅商用矛盾简单前置至登记环节,未能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一照多址”制度建构
法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预留制度接口,“主要经营场所”概念天然包含分场所存在空间。参照公司法分支机构登记制度,建立“主照+场所备案”模式具有可行性。
实施路径。一是登记规则。实行“主场所登记+分场所备案”双轨制。主场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管辖依据,分场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二是监管创新。构建“电子围栏”监管系统,运用LBS(位置服务)技术实现跨区域经营动态监测。三是配套措施。建立“照随人走”迁移制度,开发移动端登记变更模块,实现“掌上办照”。
预期效益。减少登记业务量,节约行政支出。小微经营者合规成本下降,有利于培育“小微生态圈”。实现经营数据“一照归集”,为精准施策提供数据支撑。
制度演进展望
近期目标。明确“一照多址”法律地位,在长三角、珠三角等数字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
中长期规划。场所登记向备案制过渡,最终实现联络地址自主申报。构建全国统一经营场所数据库,打破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数据壁垒。建立场所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制度创新需要把握三个平衡:既要破除场所束缚,又要防范监管真空;既要降低准入门槛,又要强化主体责任;既要拥抱数字经济,又要兼顾传统业态。通过“一照多址”制度改革,可望实现个体工商户治理体系从“物理场所管控”向“数字生态治理”的转型升级,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