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未按规定运输贮存鲜牛奶案”解读
随着物流业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食品流通不再受限于一时一地。但食品的运输环节主体责任履行和监管执法仍存在薄弱环节,市场监管总局前段时间发布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六“青岛某某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未按规定运输贮存鲜牛奶案”,通过细致地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认定了运输环节存在的违法事实,给类似案件调查提供了参考。
食品运输环节的责任和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并设置了相应罚则。对于需冷链运输的各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则是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这一强制性标准和《食品冷链物流交接规范》(GB/T 40956—2021)、《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GB/T 28640—2012)、《水产品冷链物流服务规范》(GB/T 31080—2014)、《新鲜水果、蔬菜包装和冷链运输通用操作规程》(GB/T 33129—2016)等十余个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规范。
食品运输环节常见的风险点
一是直接接触运输工具的大宗重点液态食品,如食用油、奶、糖浆、调味品等,需对运输工具严格把关,避免污染或混装。二是需在冷藏冷冻条件下运输的预包装食品,如水饺、汤圆、调理肉制品等,需按照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要求足额配备冷库、运输工具,并实时监控记录,严格交接作业、控制交接时间,避免运输过程中超温造成食品变质、引发安全风险。
可能涉及食品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调查
一是通过抽样检验、现场侦查等确定不合格项目和违法行为。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可能产生的原因全面调查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必要时通过协查等方式,确定造成不合格的主体。三是确定违法主体,运输环节衔接生产厂家和销售者,有的运输企业本身也是一级销售商,对于运输过程中不严格执行规范造成的食品不合格,可结合运输工具的提供者、各环节对运输过程中各方责任段的合同约定等因素,如自生产企业运输至经销商,是由生产企业负责运输,或是经销商自行取货,或是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分析每个环节是否严格履行了自身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而确定一个或多个违法主体。四是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运输环节违法往往伴随着食品不合格的后果,对于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多种违法行为,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全面分析其关联性,综合考虑“择一重处”或“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本案中,青岛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投诉后,从生产源头至运输链条各个环节逐一排查,最终查明了厂家生产运输均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作为次级经销商在运输鲜牛奶时未严格执行冷链运输规范,导致鲜牛奶菌落总数超标最终引起消费者身体不适。通过开展全链条式详尽调查,准确认定了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食品运输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已受到各界高度关注。不久前,全国人大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此次修订涉及的五个条款均与食品运输环节相关,对食品运输提出了更严格具体的要求,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罚项。相信增订的新法条出台后,必将进一步强化食品运输环节安全保障。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闫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