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
我国将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为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管理、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方案》指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其中,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方案》强调,要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两类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在公共信用评价方面,《方案》要求统一评价规则,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级,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假借公共信用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市场化信用评价方面,《方案》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评价。
《方案》明确,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在评先评优、提供绿色通道等惠企服务、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等工作中参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在信用修复方面,《方案》提出,最短公示期满后,企业可以对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具体修复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等执行。
《方案》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方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对地方未按行业统一信用评价规则擅自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持续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对不按标准和程序开展信用评价,非法泄露、窃取、出售、篡改企业信息,擅自篡改评价结果,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企业信用评价的精准性和权威性,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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