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强化信用约束 护航高质量发展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6年06月18日 A1 版)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6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新版《办法》),将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版《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订是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信用监管实践基础上,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的一次系统优化,旨在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精准度,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拓宽列入情形,紧盯民生安全短板。新版《办法》在保留原有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等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监管实践中暴露的薄弱环节。在食品安全领域,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纳入惩戒范围,填补了食品流通运输环节的监管空白。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新增“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情形,强化了对企业主动召回义务的刚性约束。在公平竞争领域,明确将“商业贿赂”列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助力打击市场潜规则。
  强化信息公示责任,严惩弄虚作假行为。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新版《办法》显著加强了对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约束。新增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且逃避执行的行为,2021年版《办法》已有规定,新版《办法》继续予以保留并完善了相关程序,与新增的虚假公示情形共同构成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全方位约束。
  完善程序机制,兼顾效能与权利保障。在程序设计上,新版《办法》打通了行政处罚与失信认定之间的内部流程,明确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职责和时限要求,提升了认定效率。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告知环节与行政处罚告知合并进行,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复核,并明确复核延长的批准程序,既简化了行政程序,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细化主观过错考量,精准实施信用惩戒。新版《办法》进一步细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判断标准,要求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危害等因素。同时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一规定体现了过罚相当、审慎监管的原则,防止信用惩戒泛化。
  调整移出机制,衔接信用修复制度。新版《办法》不再自行规定提前移出的具体条件,而是统一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现移出程序与信用修复制度的有效衔接。被列入满三年的,由列入机关移出并停止公示。
  此外,新版《办法》删除了2021年版《办法》中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决定需报经上一级同意的规定,优化了内部审批流程,同时删除“预收费用后关门停业”等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情形,使制度更加聚焦、务实。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做好新版《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以信用监管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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