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规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宿志红)7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发布消息,公开征求新版《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日。
婴幼儿辅助食品指供给6月至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征求意见稿》聚焦严格许可要求、提升产品品质,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的原辅料等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控要求。
今年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聚焦严格生产许可准入的改进措施之一就是修订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也是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许可准入要求、细化准入条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务实之举。
《征求意见稿》涵盖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附则7个章节、45条内容,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聚焦原料带入风险,要求严格执行新国标,禁止使用蜂蜜,防范肉毒杆菌中毒等风险。对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对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婴配食品注册处处长马朝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记者查阅现行《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与《征求意见稿》原文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较现行规定,在多个维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原料管控全面升级。《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与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应对大米、小米、小麦、果蔬、畜禽、水产、乳和乳制品、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原料入库前应查验全项目的检验报告,涵盖重金属、农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微生物等安全指标;畜禽、养殖水产品应来自自建或自控(指与企业签订供给合同,企业能够派员监管、定期对养殖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质量安全可控)的规模化集中养殖的养殖场,严禁使用从散户采购的畜禽来源类原料。
新增致敏原料管理与共线生产要求。相比现行规定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在致敏原料管理、食品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等方面也有不少新变化。比如,在贮存隔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致敏物质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原料,应与含有该特定致敏物质的原料进行分隔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避免存取差错及造成污染;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时,如果上一批产品含有下一批产品需要控制的致敏物质时,应进行有效清洁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针对行业常见的委托生产加工模式,《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婴幼儿辅助食品委托生产模式的责任划分,细化了委托加工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双方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明确,委托双方应符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委托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依法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委托双方应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委托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并按要求明确标识。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
“委托方负总责,受托方对生产负责,切实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马朝辉指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强化企业自检与产品追溯。《征求意见稿》强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出厂产品每批进行全项目自检。每批产品应有批生产记录,能够有效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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