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准入条件 推动行业优质高效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答记者问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6年10月15日 A6 版)

  为推动质量认证行业优质高效发展,提升认证服务能力,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进一步优化准入条件,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通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则》制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通则》制定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统一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标准。通过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审查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从源头上把好认证机构准入关。
  二是增强认证服务能力,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通则》聚焦提升认证服务供给质量,通过系统性提高人员专业能力要求,优化关键岗位设置,切实增强认证服务产业、服务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
  三是完善监管链条,构建闭环治理体系。在资质许可审查环节,夯实审查标准和制度要求,从源头抓机构能力提升。同时,《通则》明确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机制,全面提升认证市场治理效能。
  问:《通则》对进一步严格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通则》对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作出系统性重塑,核心调整可以用“四个强化”来概括:
  一是强化审查程序统一,实行“三位一体”实质审查。统一了准入审查程序,明确资质许可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三个环节。材料审查从“形式审查”升级为对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的实质审查,明确了必要情况下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的重点。现场核查重点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核验认证能力的符合性和匹配性。专家评审重点对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或关键专业要素进行独立评估。
  二是强化人员能力要求,提高专业队伍标准。在对从业人员能力评价中,更加看重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明确从事认证审核关键岗位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且须持有对应领域有效正式注册资格。从事其他认证业务的关键岗位应当取得过认证审核员正式注册资格。
  三是强化质量责任落实,设置强制关键岗位。要求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项目质量负责人。质量总监须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全机构认证质量承担主要管理责任;项目质量负责人须取得过对应领域正式注册资格,且在执业生涯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对具体认证项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通过关键岗位设置,压实“机构负责人负总责、项目负责人担主责”的质量责任链条。
  四是强化准入条件管控,补齐能力配套短板。明确要求机构具备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的自有网站、组建并运行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认证合同范本、具备自主制定认证规则的能力。针对产品认证机构,明确要求其检测能力范围须覆盖所申请的具体产品,检验检测资源须为自有资源,或与具备资质的机构签署不少于3年的稳定委托协议。
  问:《通则》强化了关于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的规定,会不会因此增加申请人的负担、延长审批时间?
  答:《通则》对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的启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在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存疑或者存在重大风险提示,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信息系统、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等需要现场确认,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情况需要现场验证核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核查等情形下,才组织现场核查;只有对技术能力或者关键专业要素需要独立评估等情形,才组织专家评审。也就是说,针对材料齐全、情况清晰的申请,不需要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
  在程序上也设置了硬约束。核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与被核查对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并应当自接受任务之日起5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
  问:针对机构最关心的“多长时间能获批”,《通则》对审批时限和公开透明作了哪些安排?
  答:《通则》对审批全过程设定了明确的时限和公开要求。一是受理环节,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补正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一次性完成补正。二是审查决定环节,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适用时)和专家评审(适用时)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三是对外公开环节,对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等申请事项,受理后对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专家评审,也有不超过30日的明确时限控制。需要说明的是,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批期限,这是为了保证审查质量、给核实情况留出必要时间。但《通则》对这些时间都设置了上限,防止无限期拖延。《通则》明确,本通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问:《通则》实施后,对认证机构加强落实《通则》要求有哪些建议?
  答:《通则》出台,对认证机构既是更严的要求,也是规范发展的机遇。对认证机构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认真学习新规,主动对照自查。各认证机构要对照新标准全面自查,特别是注册资本实缴、人员学历资质、办公场所条件、利益冲突管控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认证机构持续符合资质审批条件要求。
  二是完善治理结构,配齐关键岗位。要按照《通则》要求,尽快设置认证质量总监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建立质量责任追究机制。质量总监必须由最高管理层成员担任,真正赋予其质量决策权和否决权。
  三是强化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水平。严把人员准入关,确保专职认证人员达到本科以上学历、持有有效注册资格、无不良记录,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认证人员队伍。产品认证机构还应配齐与申请领域相匹配的检验检测资源,通过自有或签署不少于3年委托协议等方式形成稳定使用关系的检验检测资源。
  四是健全管理体系,确保有效运行。认证机构要建立并持续运行符合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特别要做好认证规则制定、审核过程控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要杜绝体系文件与实际操作脱节的现象,确保认证活动真实、规范、可追溯。
  五是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监管。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年度报告等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信息。取得资质后,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形成审批与监管的良性互动。
  (来源:“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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