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6年10月27日 A1 版)

  本报讯 (记者 熊 睿)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要求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此次修订有利于推动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有效衔接,是落实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举措。
  此次修订统筹考虑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的内在一致性。能源活动是我国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约85%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化石能源消费。企业消耗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既是能源计量的核心对象,也是碳排放核算的基础数据。在现行《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框架基础上增加碳计量内容,可避免制度重复建设,减轻企业负担。同时,针对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不足、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增加碳计量监管要求,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数据可追溯、可核查的需要。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在全面评估现行《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启动修订工作,并在内蒙古、山东、广东等地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试点。同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JJF2309—2025),对碳排放计量管理、人员、器具及数据作出全面规范。经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更名为《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从能源计量活动扩展至能源计量和碳计量活动,新增“统一管理、统筹配备、数据共享”原则;明确碳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核算与报告要求,强化碳计量数据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管理,明确重点碳排放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接受培训;将定期审查范围从重点用能单位扩展至重点碳排放单位,并相应增加碳计量器具配备、人员配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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