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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牡市监罚告〔2026〕3849号韩丽梅: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虚假宣传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3月9日,举报人在你处定制柜门,店员向举报人介绍柜门,定单上标明材质为实木,实际柜门为实木复合材料,实际交付后举报人发现柜门材质与宣传介绍不一致,故定性为虚假宣传。
当事人宣称柜门材质与实质材料不一致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我局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鉴于:1.在本局调查期间,你处店员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木门的相关材料,属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2.调查期间我局多次与你电话联系,或声称不在当地,或电话无人接听,属于拒不配合的行为。故我局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时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的规定,对你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对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罚款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许敬尧张敏联系电话:0453-6980030
联系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牡丹江大街785号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设立公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优尼盖特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陆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KM71P113驻在场所: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四楼15号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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