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iPhone6s广告违法索三倍赔偿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1月05日 A8 版)

  因认为iPhone 6s广告语“唯一的不同,是处处都不同”系虚假宣传,且使用《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2015年11月,广东律师何干林将苹果公司在广州的销售代理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其购买的iPhone 6s手机作出3倍于手机价格的赔偿。
  何干林诉称,他在被告官网看到iPhone 6s的广告突出宣称该手机“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便下定购买决心,于10月10日在该官网订购了一部价格为6858元的金色128G iPhone 6s手机。但是使用后,他发现该手机并非如广告中所言“处处都不同”,并据此认为上述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
  对此,他提出三点理由:首先,广告中并未指明比较对象是iPhone系列手机,还是android系列手机,属于对象指定不明确;其次,即使广告的本意是指与之前的iPhone系列手机相比,iPhone 6s虽然在系统软件、硬件上进行了部分升级,但也并非“处处不同”,如iPhone 6s与iPhone在外观上几乎没有差异,另外在技术参数上改进也很小,部分甚至未作任何改进;最后,上述广告中使用的“唯一”“处处都”均属于《广告法》中明确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该案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暂未开庭审理。据悉,何干林提出诉讼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从官网撤下该广告,但苹果公司中国官网上仍在展示上述广告。

□综 合

  湖北省宜都市工商局李俊杰:何干林的理由有点牵强,现在消费者看广告也要动一些脑子了。
  湖北省罗田县工商局李茂奎:“唯一的不同,是处处都不同”并不违法,我认为这则广告把真理和创意结合起来,取得了非常好的艺术效果。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经说过“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根本不存在永远不变的事物。因此,上述广告中的“唯一”“处处都”并不属于绝对化用语,它们后面修饰的不是商品或者服务,而是“不同”。实际上,即使是同一型号手机,机身也不可能实现密度、强度等物理参数完全相同。同时,根据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列举性规定和一般性考量因素,这则广告语并不属于造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我看来,这就是广告的艺术性,不能打击广告的创意。
  江西省赣州市工商局刘济英:我认为iPhone 6s手机“唯一的不同,是处处都不同”广告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消费者是分层次的,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能根据商品的成分、密度、参数或是从哲学的层面等来选择商品,他们更多的是通过广告宣传来选择购买对象,而这则广告会对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产生很大影响。
  河南省南阳市工商局黄喜才:我想拿农夫山泉的广告做个类比。一般消费者听到“农夫山泉有点儿甜”这句广告语,会产生一种天然健康无污染的想象,但这并不是说明农夫山泉的水中掺入了蔗糖,这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识。因此,即使有个别消费者误解了,也不能认为构成虚假宣传。所以iPhone 6s手机“唯一的不同,是处处都不同”广告虽然有些哗众取宠,会引起其他商家的反感,但不能据此认定它违反《广告法》。
  原告何干林:律师的价值往往不体现在某件事本身。我打这个官司的目的是想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也能将新《广告法》带入公众视野。诚然,本人会遭到网友谩骂,并觉得我无理取闹、哗众取宠,但最终受益的是广大网友。
  @活跃的雅虎:屏幕变了、金属材料变了、摄像头变了、touchID变了、处理器变了、系统也变了,的确是处处都不同了,看不出来不同不代表相同,所以貌似并没有虚假宣传。
  @金弟Zoe:不懂。如果这个创意都不能接受,那以后不需要有广告了,也不需要看广告,只需要一句“去看实物产品”就好了。
  @黄泽森要正气:有了新《广告法》,就要去执行。一群人嘲讽别人干什么?等到自己遇到广告欺诈才呼天喊地?

□邵甜甜/整理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