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1月06日 A9 版)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417号

当事人:曹洪礼
性别:男
年龄:28岁
住址:山东省东明县三春集镇大营行政村大营村197号
身份证号:372930198706103693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每双80元的价格从不法商贩处购进“N”和“newbalance”字母标识的运动鞋396双,在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草桥店(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号)以买一送一即299元两双的方式对外销售。上述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售出6双,销售额为897元,销售成本48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417元;尚有390双运动鞋未售出,按售价计算,商品价值为58305元;非法经营额为59202元。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上带有的“N”和“newbalance”字母标识,分别与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第175151号和第4207906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权利人委托的北京希麦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进货票据。
  我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并没收违法所得41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销售带有“N”和“newbalance”字母标识的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带有“N”和“newbalance”商标的运动鞋390双;2.罚款17760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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