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双井听告字
〔2016〕第149号
北京优筑静婷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7月8日,本局接企监科虚假登记案件线索处理转办单(2015)第0031号,举报人何静婷于2015年6月30日举报,反映你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冒用其签字及身份证,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你公司是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是何静婷。你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所提交的委托书、郑重承诺等文书上何静婷的签名均不是何静婷本人所签(有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书》京正〔2015〕文鉴字第422号及何静婷本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你公司注册登记的档案里用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何静婷的 (身份证号:350702198608040324与举报人何静婷的相同),何静婷本人不知情,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公司登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撤销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