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双井听告字
〔2016〕第150号
北京志锋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你公司是于2014年9月24日取得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是王志锋。你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所提交的委托书、郑重承诺等文书上王志锋的签字均不是王志锋本人所签,王志锋本人也不知情(有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书》京正〔2015〕文鉴字第422号及王志锋本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你公司注册登记的档案里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王志锋的(身份证号:130622197712185835与举报人王志锋的相同),王志锋本人不知情,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公司登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决定处罚如下:撤销你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