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三点思考
3月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共同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作为促进和管理公益广告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公益广告健康发展?笔者对此有三点思考。
第一,要树立合作与共治的理念。《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我国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由工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指导和管理。其中,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并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网信、交通、城建等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任务。因此,工商部门应当在合作共治理念下积极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和管理我国公益广告事业发展。
第二,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一方面,公益广告是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另一方面,《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因此,作为公益广告主管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时,如何处理好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和公益广告无偿使用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三,要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但是,鉴于公益广告的公益性质,工商部门在监管的同时,更应该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通过科学制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依托行政指导鼓励企业、媒介及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发展事业,为我国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