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工商丰岳各催告字(2015)第6号江西省苹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505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20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第一期分期缴付罚款100000元交至指定银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黄宝华、赵鹏联系电话:010-8366652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丰台分局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