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河北凯发面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侵犯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现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吉市工商丰商处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丰满分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