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京工商朝安贞解除字
〔2016〕第009号
个人:黄燕娜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51号(凯景铭座1层)
本局于2015年12月15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朝安贞强制字〔2015〕410号)对你有关(场所、设施、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2016年2月13日起(全部:部分,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第410号)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财物,请你(单位)于三个月内领取。
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410号联系人:李惠民、贺永福联系电话:010—64414496转81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