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6〕
第167号
当事人:北京东方银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院1号楼16层19
注册号:110101010306630
法定代表人:田旭东
经查:当事人在2012年6月7日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时,故意隐瞒公司登记机关其无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且预留通信方式均无法联系,存在主观故意,已构成隐瞒重要公司登记事项的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产权方询问笔录、书面证明等证据佐证,构成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东方银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我分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