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3月30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
  第101号

当事人:北京欣喜望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10号楼3门503
注册号:110105013599544
法定代表人:耿立军
  经查,当事人在2011年2月21日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上述事实有耿立军本人询问笔录及经法定代表人耿立军本人证明并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北天司鉴字〔2015〕文书鉴字第062号)鉴定该公司成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签名系伪造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构成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大屯听告字〔2015〕第801号),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2月25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