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3月30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
  第262号

当事人:北京融合祥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9层(08)(朝外孵化器0490号)
注册号:110105019038710
法定代表人:杨莹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工商部门提交开业登记材料时,其郑重承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身份证件粘贴在本页,承诺书,企业联系人登记表,公司章程,委托书等7份材料中的“杨莹”的签名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5年4月29日开业登记。
  由于当事人未在注册住所经营且查无下落,我局于2016年2月5日在《中国工商报》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6〕第145号),告知了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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