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4月02日 A5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264号

当事人:北京东方海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34号楼501室
注册号:110105014038809
法定代表人:高博
  经查,2015年8月17日,我们接分局企监科案件线索处理转办单(2015)第0037号,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其签字及身份证,取得公司登记并使其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向举报人询问了解,举报人表示该营业执照在办理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均不是他本人签署的,也不是他本人的意愿。因此我局请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办照过程中的文件中的签字与举报人的签字做了司法鉴定,鉴定如下:1.北京东方海静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第11页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原件上的“高博”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2.北京东方海静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第44页的委托书原件上的“高博”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该公司已于2011年7月9日取得公司登记。
  我局于2016年1月30日在《中国工商报》(第5787期)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京工商朝双听告字(2016)第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撤销该公司2011年7月9日的登记。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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